陈立鹏亲自去看过大川音响的工厂,觉得潜力不错,才决定投资大川音响。

        不过,在签合同的时候,鹏程资本和鼎盛资本耍了点心机,留了一条对投资方有利的条款。

        原本这种条款,是有可能被对方的法务发现,然后要求重新拟定合同。

        也就是说,这条条款,一开始是鹏程资本和鼎盛资本故意为之,目的是保障投资方的利益,并不一定会用到这条条款。

        这条条款规定,投资方有权撤资,而违约赔偿数额非常小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当时大川音响的法务对这条条款提出异议,陈立鹏会同意修改。

        结果,大川音响的法务并没有发现这里面的问题,就签了合同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这次的融资计划顺利的话,其实这个条款也不会生效。

        直到第一期资金到位,陆建川购买新的生产线,一切都非常顺利。

        ……

        直到《放声而歌》项目里面,鹏程资本亏了一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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